據新華社北京12月31日電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將於2015年1月1日起施行。為依法查處環境污染違法犯罪行為,公安部牽頭會同環保部、農業部、工信部、質檢總局,充分借鑒吸收來自執法一線及專家學者的意見建議,制定出台《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》,與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同步實施。
  該暫行辦法針對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適用拘留的四項條款,詳細列明瞭23種具體的違法情形。如,首次具體規定了通過暗管、滲井、滲坑、灌註等逃避監管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表現形式等。
  針對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提出的承擔法律責任的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”,暫行辦法中明確規定,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違法行為主要獲利者和在生產、經營中有決定權的管理、指揮、組織人員;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直接排放、傾倒、處置污染物或者篡改、偽造監測數據的工作人員等。
  公安部負責人表示,該暫行辦法完善了環境監管行政執法與行政拘留的銜接規範,有利於行政監管部門依法開展環境監管執法工作。下一步,公安機關將以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為指導,認真履行職責,積極會同環保等職能部門,切實加大執法力度,依法嚴厲打擊環境污染違法犯罪活動,積極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法治保障。
  (原標題:環境保護再添“利器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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